南寧經濟技(ji)術開發區工業企業貸款貼息管(guan)理辦法(fa)
第一條 為(wei)緩解(jie)南(nan)寧經(jing)(jing)濟技術開(kai)發區(qu)(以(yi)下簡稱(cheng)經(jing)(jing)開(kai)區(qu))企(qi)(qi)業(ye)生產(chan)經(jing)(jing)營(ying)中的融(rong)資難、融(rong)資貴問題,經(jing)(jing)開(kai)區(qu)決(jue)定(ding)給予工業(ye)企(qi)(qi)業(ye)貸款提(ti)供財政(zheng)貼息(xi),通過發揮(hui)財政(zheng)資金的政(zheng)策扶持(chi)、引導(dao)作用,鼓勵企(qi)(qi)業(ye)融(rong)資貸款、做大做強,促進經(jing)(jing)開(kai)區(qu)經(jing)(jing)濟快(kuai)速健康發展。為(wei)明(ming)確貸款貼息(xi)管理,制定(ding)本辦(ban)法。
第二條 本(ben)辦法(fa)所(suo)稱貸款(kuan)貼(tie)息(xi)(xi),是指企業從銀行獲得的資(zi)金貸款(kuan)所(suo)產(chan)生的利息(xi)(xi),經開區財政(zheng)給予一(yi)定的貼(tie)息(xi)(xi)補助。
貸款資(zi)金應用(yong)于該企業在經(jing)開(kai)區(qu)項目的生(sheng)產經(jing)營和(he)建設支出。
貼息(xi)資(zi)金實行先付后貼的原(yuan)則,即企業必須憑貸(dai)款(kuan)銀行開具的貸(dai)款(kuan)利息(xi)支付清單(dan)申請(qing)貼息(xi)。
第三條 本辦法適(shi)用于(yu)在經(jing)開(kai)區轄區內登記注冊并在經(jing)開(kai)區納稅的工業企(qi)業。
第四條 貼息資金(jin)的安排遵循(xun)以下原則(ze):
(一(yi))堅持以產業(ye)(ye)(ye)政(zheng)策為導向(xiang),有(you)利于(yu)優化產品結構,提高企(qi)(qi)業(ye)(ye)(ye)技術裝備水平,促進企(qi)(qi)業(ye)(ye)(ye)快速健康發(fa)展;
(二)充分(fen)發揮貼息資(zi)金(jin)的扶持、引(yin)導和推(tui)動(dong)作用,加快重(zhong)大技術改(gai)造項目(mu)建設速度(du),促進企業轉型(xing)升級(ji);
(三)堅持(chi)與企(qi)業(ye)的快速發展和強(qiang)化管理相結合,促(cu)進企(qi)業(ye)發展壯大;
(四)有利于激發和調動企業(ye)開拓市場,調動企業(ye)增產多銷的積極性。
第(di)五條 貸款貼息標準按以下(xia)規(gui)定執行(xing):
(一)貼息補助額根據企業本年度獲得商業銀行實際到位貸款應交利息總額的30%給予補助,本年度貸款貼息補助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本(ben)年(nian)度(du)獲得商業銀行實際到位(wei)貸(dai)款(kuan)(kuan),既包括(kuo)根(gen)據(ju)以前(qian)年(nian)度(du)貸(dai)款(kuan)(kuan)合同(tong)本(ben)年(nian)實際取(qu)得的到位(wei)貸(dai)款(kuan)(kuan),也包括(kuo)根(gen)據(ju)本(ben)年(nian)貸(dai)款(kuan)(kuan)合同(tong)取(qu)得的到位(wei)貸(dai)款(kuan)(kuan)。
(二)根據企業做大做強的情況,對年工業產值3億元(含3億元)至5億元或年繳納稅金300萬元(含300萬元)至500萬元的企業,在第(一)款的基礎上再給予10%的貼息補助,貼息補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
對年工業產值5億元(含5億元)至10億元或年繳納稅金500萬元(含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企業,在第(一)款的基礎上再給予20%的貼息補助,貼息補助總額不超過40萬元;
對年工業產值10億元(含10億元)以上或年繳納稅金1000萬元(含1000萬元)至3000萬元的企業,在第(一)款的基礎上再給予利率30%的貼息補助,貼息補助總額不超過60萬元;
對年繳納稅金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在第(一)款的基礎上再給予利率40%貼息補助,貼息補助總額不超過80萬元。
(三)每家企業貸款貼息(xi)補(bu)助總額不超過該企業年度納稅(shui)總額。
第六(liu)條 對同一筆銀行貸款已(yi)獲(huo)得(de)國家、自治區、南寧市財(cai)政貼(tie)息補(bu)(bu)助,有配套(tao)政策的(de)按(an)規定給(gei)予配套(tao)貼(tie)息補(bu)(bu)助,配套(tao)補(bu)(bu)貼(tie)后(hou)低于本辦法補(bu)(bu)助標(biao)(biao)準的(de),按(an)本辦法標(biao)(biao)準給(gei)予補(bu)(bu)足。
對符(fu)合上級(ji)貼息補(bu)助政策,因企業不(bu)積極申(shen)報而(er)未取(qu)得(de)的(以(yi)按照要(yao)求提交(jiao)申(shen)請材料為依據),視(shi)同其(qi)已經(jing)取(qu)得(de)。
對(dui)未按合同規定歸還貸(dai)款,產生逾(yu)期利息、加息、罰息的,該部分(fen)不予貼息。
第七(qi)條(tiao) 申請貸款貼息的工業(ye)企業(ye)須同(tong)時(shi)符合(he)以下條(tiao)件:
(一)在經(jing)開(kai)區(qu)(qu)轄區(qu)(qu)內登記注冊并在經(jing)開(kai)區(qu)(qu)納稅,具(ju)有獨立的企業法人(ren)資(zi)格;
(二)企業積極創新,領導班子健全(quan)得力(li)(li),企業經營活動規范,經營業績良好,總體經濟實力(li)(li)較強,符(fu)合經開(kai)區產業發展(zhan)政策,有(you)市場、有(you)發展(zhan)前景的(de)成長型企業;
(三(san))有良好(hao)社(she)會(hui)信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quan),經濟效益較好(hao),會(hui)計信用和納稅信用好(hao),能按期償還銀行貸(dai)款。
第八(ba)條 有下(xia)列情形之一(yi)的企(qi)業(ye)不予補貼:
(一)年度內發生死亡責任事故的(de);
(二)年度內有偷稅漏稅行為的;
(三)年度內發(fa)生環(huan)境事件并造成嚴重后果(guo)的(de);
(四)年度內發生兩次(ci)以上(含兩次(ci))勞(lao)資糾紛(fen),或只發生一次(ci)勞(lao)資糾紛(fen)但造(zao)成(cheng)嚴重后果的;
(五)沒有兌現對(dui)管委會承(cheng)諾的。
第九條 提出貼息(xi)補(bu)助申(shen)請應提供以(yi)下申(shen)報材料一式兩份:
(一)貸款(kuan)貼息補助(zhu)書面申請報(bao)告;
(二)《經開區》(見(jian)附件(jian));
(三)企業(ye)營業(ye)執照(zhao)、稅務登(deng)記證復印件(jian);
(四)與銀行簽訂的貸(dai)款(kuan)(kuan)合(he)同,金(jin)融機構出具當(dang)年到位貸(dai)款(kuan)(kuan)憑(ping)證、企業已(yi)支付當(dang)年到位貸(dai)款(kuan)(kuan)利息憑(ping)證;通過擔(dan)保(bao)貸(dai)款(kuan)(kuan)的一并提供擔(dan)保(bao)合(he)同;
(五)貸(dai)款銀(yin)行提供的企業(ye)當(dang)年(nian)利息(xi)匯(hui)總表(biao);
(六)稅(shui)務部(bu)門(men)出具完稅(shui)證明;
(七)由(you)銀行出具的企業基本信用信息報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cai)料。
第十條 申(shen)請貸款(kuan)貼息補助按以下程序申(shen)報:
(一)企業向經濟發展局提供貸款貼息申請所需材料,其中貸款貼息申請書須詳細說明貸款數額、2015年(nian)到位(wei)貸款(kuan)數額、銀行利息(xi)、當年(nian)到位(wei)貸款(kuan)利息(xi)以(yi)及貸款(kuan)用(yong)途、償還計劃(hua)、預計償還年(nian)限等(deng);
(二)經(jing)濟發展(zhan)局(ju)(ju)牽頭組織財政局(ju)(ju)、規(gui)劃國土建設局(ju)(ju)、國稅局(ju)(ju)、地稅局(ju)(ju)、工商分局(ju)(ju)等部門對企業提(ti)交的申(shen)請(qing)材料進行審(shen)查,形成匯總(zong)意見上報管委會;
(三(san))管委會簽署審定意見(jian);
(四)根據管委會的(de)審定(ding)意見,財(cai)政局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du)要求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一(yi)條 申請貸款貼(tie)息企(qi)業(ye)必須(xu)與經(jing)濟發展局(ju)簽訂(ding)年度固定資(zi)產投資(zi)任務或當年完成(cheng)工(gong)業(ye)產值、稅收(shou)保增長目標責任書。
第十二條 獲得貼(tie)息補助的(de)企業實(shi)行專(zhuan)賬核算、專(zhuan)賬管理。貼(tie)息補助必(bi)須專(zhuan)款專(zhuan)用(yong),嚴禁截(jie)留、挪用(yong)。應切(qie)實(shi)加(jia)強資(zi)金管理,并自覺(jue)接受經開區(qu)經濟發展局、財政、審計部門的(de)監督檢查。
第(di)十三條 獲得貼息補助企業凡經(jing)核定(ding)為弄虛作假套(tao)騙財(cai)政扶持(chi)資金的,企業須將(jiang)財(cai)政補助資金全(quan)款退(tui)還經(jing)開區財(cai)政,五(wu)年(nian)內(nei)不得向(xiang)市財(cai)政、經(jing)開區財(cai)政申報各類專項補助資金。
第十(shi)四(si)條 經(jing)(jing)濟發展局(ju)、財政局(ju)負(fu)責對貸款(kuan)貼息補(bu)助資(zi)金的監(jian)(jian)督管理,定期對企業資(zi)金使用情況(kuang)進行監(jian)(jian)督檢查(cha),確保(bao)所(suo)獲得銀行貸款(kuan)、貼息補(bu)助用于(yu)本企業在(zai)經(jing)(jing)開(kai)區(qu)項(xiang)目(mu)生產(chan)經(jing)(jing)營和建設(she),確保(bao)項(xiang)目(mu)按時建成(cheng)投產(chan)和完(wan)成(cheng)年度生產(chan)任務。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2015年開始試行,試行期一年。試行期管委會財政撥付貼息總額1000萬元用于轄區企(qi)業貸款(kuan)貼息補助。
企業在2016年3月31日前申報2015年度(du)貸款貼息(xi),過期(qi)不予(yu)辦(ban)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經濟發展局和財政局負責(ze)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