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ning)經濟技(ji)術開發區鼓勵和(he)促進企業上市辦(ban)法(fa)
第一(yi)條 為鼓勵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企業(ye)公(gong)開發行(xing)股票上市(shi)融(rong)資(以下簡稱上市(shi)),促(cu)進(jin)產業(ye)創(chuang)新產業(ye)和金(jin)融(rong)資本市(shi)場(chang)結合,引導(dao)園(yuan)區企業(ye)通(tong)過資本市(shi)場(chang)實(shi)(shi)現(xian)制度創(chuang)新和資源優化配置,扶持(chi)企業(ye)做強做大(da),結合經開區實(shi)(shi)際,特(te)制定本辦法。
第二(er)條 對(dui)企業改制上(shang)市(shi)的鼓勵和促進,實(shi)行政府主導、自(zi)愿申(shen)報、集體決(jue)策和對(dui)社會(hui)公布(bu)的原則。
第三(san)條(tiao) 本辦法(fa)適用于(yu)在經開區轄(xia)區內完成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企業(ye)。
第四(si)條 本辦法所(suo)稱(cheng)擬上(shang)市(shi)企業(ye),是指已聘請上(shang)市(shi)財務顧問或證券中介機構,并向南寧市(shi)金(jin)融辦報(bao)送《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ye)改制上(shang)市(shi)登記(ji)備(bei)案(an)表》,取(qu)得南寧市(shi)金(jin)融辦核發的(de)擬上(shang)市(shi)企業(ye)備(bei)案(an)登記(ji)函的(de)企業(ye)。
本辦法所稱(cheng)上市(shi)(shi)公(gong)司(si),是指經開區內(nei)已(yi)在境內(nei)外證券(quan)市(shi)(shi)場公(gong)開發(fa)行股票上市(shi)(shi)融資的公(gong)司(si)。
第五條 資金激(ji)勵扶持(chi)
(一)擬上市企業完成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改制工作經費。
(二)擬上市企業進入上市輔導期的,給予10-30萬元工作經費。注冊資金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給予10萬元的工作經費;注冊資金在5000萬元至1億元(含1億元)的,給予20萬元的工作經費;注冊資金在1億元以上的給予30萬元的上市(shi)工(gong)作經費。
(三)擬上市企業申報材料或已上市公司再融資(包括配股、增發和發行可轉債、公司債券等)申請材料獲國家證監會批準后,且募集資金80%以上在經開區內投資,一次性給予30萬元(yuan)的(de)上市工作經(jing)費。
(四)經開區企業在國內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且募集資金并核實有80%以上在經開區內投資,融資額1億元以上的(含1億元),給予100萬元獎勵;融資額1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的(含5000萬元),給予50萬元獎勵。
經開區企業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且募集資金并核實有80%以上在經開區內投資,融資額2000萬美元以上的(含2000萬美元),給予100萬元人民幣獎勵;融資額2000萬美元以下、500萬美元以上的(含500萬美元),給予50萬元(yuan)人民(min)幣獎(jiang)勵。
(五)企業在異地實現“買殼”、“借殼”上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遷至經開區內,且募集資金80%以上在經開區內投資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
第(di)六條 擬上市企業因(yin)歷(li)史原(yuan)因(yin)造成土地、房(fang)屋產權(quan)(quan)證(zheng)不全但(dan)無產權(quan)(quan)糾紛的,國土、規劃(hua)、建設、房(fang)產等部門經依法依規核實認定(ding)處理后,應(ying)予以協助補(bu)辦相關權(quan)(quan)證(zheng)。
第(di)七條 擬(ni)上(shang)市(shi)企業(ye)改制重組(zu)過(guo)程中,涉及(ji)土(tu)地、房產、車(che)船、專利技術、自有品牌等權證過(guo)戶登(deng)記的(de)地方行政(zheng)事業(ye)性規費,經開區有權免收(shou)的(de)一律(lv)免收(shou)。
第八條 對(dui)符合條件的擬上(shang)市企業,在(zai)申(shen)報各類政(zheng)府政(zheng)策性(xing)資金(jin)方面給(gei)予(yu)優先支持。
第九條(tiao) 對上市(shi)企業通過(guo)上市(shi)募集資(zi)金(jin)的計(ji)劃投資(zi)項目,優(you)先(xian)準予(yu)項目立項和審(shen)批,優(you)先(xian)安(an)排用地指標。
第十(shi)條 企業(ye)在(zai)改制(zhi)上市(shi)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可以分別申(shen)請相應(ying)的獎勵,每(mei)家企業(ye)每(mei)項獎勵只能享(xiang)受一次。
第十一(yi)條 企(qi)業(ye)在改制上市過程中,已經享受(shou)自治區和南寧市同類優惠政策(ce)的,不影(ying)響享受(shou)本辦法規定的政策(ce)。
第十二條 企(qi)業(ye)申請本辦(ban)法規定扶持資(zi)金的,填(tian)報“南(nan)寧(ning)經濟(ji)技術開發區(qu)(qu)鼓勵企(qi)業(ye)上市扶持資(zi)金申請表”并提交有(you)關材(cai)料,向經開區(qu)(qu)經濟(ji)發展局申請。
接(jie)到企業申(shen)請(qing)后,由經開區(qu)經濟(ji)發(fa)展局(ju)(ju)(ju)牽(qian)頭(tou),財政局(ju)(ju)(ju)、招商局(ju)(ju)(ju)、規(gui)劃國土建設局(ju)(ju)(ju)、國稅(shui)局(ju)(ju)(ju)、地稅(shui)局(ju)(ju)(ju)、工商分(fen)局(ju)(ju)(ju)、環保分(fen)局(ju)(ju)(ju)等(deng)部門簽署意見(jian),匯總后報管委會審批。
第十(shi)三條 本辦法所稱“元”,如無特別說明,指人民幣元。
第十(shi)四條 本(ben)辦法由經開區經濟發展局負責(ze)解釋。
第十五(wu)條 本(ben)辦法自公布之日起(qi)實(shi)施(shi)。